【内涵】又见法院和稀泥判决

  正常的情况下,如果发生法律纠纷,当事人起诉到法,作为居裁判的司法部门,孰是孰非,是非曲直,当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居作出裁决。而不应该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,和稀泥,不管三七二十一,各打五十大板。

  但道理归道理!现实生活,遇到法律纠纷,当事人起诉到法,很多法的法官,尤其是基层法的法官,或者碍于情面脸面,或者基于同情心泛滥,或者怕当事人闹事,总是做不到完全按照法律和事实判案,喜欢和稀泥,不管你在法律上有没有责任,只要对方有损害存在,不管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,就判决要求你承担责任。

  这不,又一起新鲜出炉的一审法判决证明这种和稀泥的现象的存在。怎么回事呢!2019年11月3日17时许,大学生张军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。比赛时,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。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,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,将其撞倒在地。李婆婆受伤后被就送往医治疗,住加门诊治疗,计支付医疗费3.3万余元,其张军垫付6,000元。经司法鉴定,其伤情不构成伤残。

  照理说,这位李婆婆,你有路不走,却去横穿篮球场。而彼时篮球场上大学生张军与同学正在进行篮球比赛。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该明白这种情况下横穿篮球场存在着被撞的风险。但李婆婆仍然置可能被撞的风险于不顾,仍然选择横穿篮球场,致使悲剧发生,李婆婆果然被撞,受伤,并因此遭受损失。那这种损失,依法应该由李婆婆你自行买单才对。

  李婆婆的这种行为,法律上叫自甘风险。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,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,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,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,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,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,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。作为对侵权责任的抗辩,自甘风险已为世界上许多家的民法理论或实践所认可。现代社会,竞技比赛自助游极限运动等活动的风险大量存在,但是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,自甘风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,有些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,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,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。

 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了自甘风险原则,填补了法律空白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这里不能狭隘的理解只能也一起参加文体活动的,才适应该条款的规定。

  但李婆婆不这样认为。她觉得她的损失该由撞倒她的张军,以及学校负责,理由应该也很朴素,很简单,也很好理解。你张军撞倒我,把我给撞伤了,我因而遭受损失,你赔偿我,理所当然。作为学校,你没看好你的学生,没事打啥篮球,把我撞倒,受伤,你当然也是跑不掉。于是,李婆婆就找张军索赔。

  岂料张军垫付了6000大洋之后,即拒绝进行赔偿。这张军应该是不懂法的,他不知道他这种行为行为在法律上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。而这个张军之所以愿意垫付6000大洋,想也是觉得毕竟是自己撞倒的李婆婆,李婆婆那么大年纪,受伤了,自己还是有过错。但他应该同时觉得,即便自己有错,赔偿6000大洋,应该也足够了,再让他多赔偿,他也觉得冤枉。于是乎,李婆婆老羞成怒之下,就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,请求法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,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一审法开始和稀泥了,虽然分析的看上去头头是道。一审法认为,张军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,造成李婆婆受伤,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,应承担40的责任,计1.2万余元;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,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,应承担10的责任,计0.47万元;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,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,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,应自担50的责任。

  张军及学校自是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湖北省武汉市级人民法。武汉审理认为,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,在剧烈运动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。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,系篮球运动的常规动作,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,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;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,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,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。因此,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,并不存在主观过错。而学校在篮球场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,场地也被刷为绿色,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,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,不存在过错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反观李婆婆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,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,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,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,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,所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。2021年4月20日,武汉市级人民法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,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,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。

  正如承办法官所认为的那样,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,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,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,必须是非分明,坚持不牵涉无辜,坚决不和稀泥。本案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则,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,法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,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,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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